3 月 6 日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长安大队发布
关于对马鹏等 33 名交通违法行为人
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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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马鹏等以下 33 名交通违法行为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予以邮寄告知或公告告知,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
被处罚人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可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已做出行政处罚交通违法人员明细表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
2025 年 3 月 6 日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长安大队已做出行政处罚
交通违法人员明细表
来源 / 西安交警长安大队